关于印发株洲市水务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6作者:admin信息来源:株洲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局、官庄水库、酒埠江灌区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提高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株洲市水务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水务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重大行政行为备案通知
株洲市水务局办公室2011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株洲市水务局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下列行为: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
(三)收缴、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四)拆除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备案单位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局相关科室,备案审查部门即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各备案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2、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备案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报备工作。
第六条备案审查部门可对报备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对报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制度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符合报备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报送资料不齐备的,要求报备单位限期报送;
(三)对于符合报备范围且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于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
(二)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三)属于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
(四)属于程序违法的,向报备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
(五)属于处理不当的,向报备单位提出变更或责令改正的建议。
第九条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条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备案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应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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