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小型水库管护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5作者:admin信息来源:株洲市水务局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2012年水利普查后重新登记注册的小型水库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护员实行合同聘任制。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管护员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小Ⅰ型水库聘用管护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小Ⅱ型水库不得少于1名,其中设立了水库管理所的不再另聘管护员。
第六条水库管护员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25-60周岁的男性公民。
(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水库管护工作。
(三)优先选聘居住在水库附近的居民。
(四)乡镇在职人员、水库经营承包者不得担任水库管护员,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以上水库管护员。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水库管护员聘用程序
(一)本人自愿报名,由村支两委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管护员应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四)管护员实行两年一聘,聘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按程序改聘。
(五)跨乡镇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库,其管护员由大坝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八条管护员应认真学习与水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汛期密切关注当地每天气象预报和雨水情,熟知水库基本情况及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
第九条管护员应严格执行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
第十条管护员应严格按要求落实水库巡查、值守制度。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至少巡查1次,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或超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时值守,对可能或已出现的险情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管护员负责水库的雨水情观测和记录。非汛期每月27日,汛期每月7日、17日、27日应向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或水管站报告水库水位和蓄水情况;当库区出现大到暴雨时,应及时观察汛情,增加报汛频次;当水库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管护员负责清除水库大坝树木杂草,春秋两季每年至少清理两次,保证大坝、溢洪道、放水涵等枢纽工程的整洁。负责保管水库现场储备的防汛物资,维护管理好水库监测预警设备,制止或向上级报告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每年10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水管站和管护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的管护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擅离职守,迟报、瞒报、漏报汛情、险情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管护员工资报酬和考核奖励按年度结算,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其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水库所在乡镇一次性领取年度工资报酬和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管护员补助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均分别对登记在册的国有非经营性小Ⅰ型水库每座每年补助2000元,小Ⅱ型水库每座每年补助150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发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