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河(湖)长制工作社会监督举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8-06作者:信息来源:湖南省水利厅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河湖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日前,省河长办印发《湖南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社会监督举报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11项举报内容和3种举报方式,进一步规范全省河(湖)长制监督举报事项管理工作

《制度》指出举报内容包括:围垦湖泊、河道,侵占水域、滩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侵占河湖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违规采砂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违规建设和设障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电鱼毒鱼炸鱼、破坏航道等;河湖水面有大面积漂浮物及水库、水电站等拦河建筑物存在垃圾围坝现象船舶向水体排放垃圾、残油、废油、碱液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水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的活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擅自在河道、湖泊围网养殖河(湖)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破损、更新不及时,公示电话无人接听等11种情形

《制度》明确市民群众可通过河(湖)长制监督电话、网络、信访等方式等3种方式举报。其中省级河湖问题可通过省级河(湖)长制监督电话“96322”、省河长办电子信箱(slthzb@126.com)进行举报而市、县涉河湖问题,则可拨打相应河长公示牌公示相应监督电话举报新湖南客户端河长制频道“随手拍”栏目和红网问政湖南“@河长”栏目受理全省河湖问题举报。

《制度》规定接到群众举报后,各级河长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举报处理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乡级河长办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向本级河长办书面反馈,或向上级交办机构报告对于承办单位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处理结果的,河长办应当及时催办必要时应发函督办。对已办结的举报件各级河长办应视情况抽查、回访。

《制度》要求各级河长办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好举报材料和记录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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