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11-01作者:卢钧博信息来源:水保水资源科

株洲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服务指南

 

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湘水办〔202023号),制定《株洲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并予公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株洲市生产建设项目省级管理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第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策文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四、受理机构

市民中心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市民中心二楼H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 电话:0731- 28680839

五、实施主体

株洲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和园区管理单位。

(二)审批范围:

1省水利厅下放级审批的项目;

2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级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3级立项(审批)水利项目(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风电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

(三)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5.项目法人或区域管理单位做出水土流失防治的承诺;

(四)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2.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3.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4.其他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地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用地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用地不足0.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生产建设项目常规类

办理流程:业主在窗口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窗口受理水保水资源科初审通过后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下达批复文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要求

注意事项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3

需原件3

1、所有材料均需电子文档,且所有纸质材料需盖章(签字),电子文档对应处均需盖章(签字);2材料1~3为必需材料;4,无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利害关系不需材料5

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7

7份纸质材料至少

1份原件

3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1

纸质材料原件或

彩色复印件皆可

4

株洲市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

1

纸质材料原件或

彩色复印件皆可

5

如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2

纸质材料原件2


2.区域评估类(承诺制试行类)

办理流程:园区管理机构(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组织技术审查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水保水资源科审核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要求

注意事项

1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书

3

原件

1、所有材料均需电子文档,且所有纸质材料需盖章(签字)处,电子文档对应处均需盖章(签字);2、区域评估项目和重大项目评审应在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抽取7名(一般性项目5名、报告表1名)及以上专家(含水土保持、生态、水利工程等专业),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成员共同签字后,盖业主单位公章。

2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

原件

3

园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

3

纸质原件3份、电子档为PDF版本

4

专家审查意见

3

纸质原件3份、电子档为PDF版本

5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1

纸质材料原件或彩色复印件皆可

6

园区建设依据文件

1

纸质材料原件或彩色复印件皆可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要求

注意事项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

3

原件3份,需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1、所有材料均需电子文档,且所有纸质材料需盖章(签字)处,电子文档对应处均需盖章(签字);2、区域评估项目和重大项目评审应在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抽取7名(一般性项目5名、报告表1名)及以上专家(含水土保持、生态、水利工程等专业),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成员共同签字后,盖业主单位公章。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

彩色复印件1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承诺书

3

原件3份,需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

原件3份,需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具有1名及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专家(至少1名高级职称)签署同意意见

注:1.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纸质并附PDF电子文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相关规定。

九、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流程图)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市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市民中心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办理时限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市水利局批复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由区域管理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区域管理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承诺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3.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市水利局机关党委(局机关纪委)0731-28686731(电话号码)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窗口电话:0731-28680839

    站:http://slj.zhuzhou.gov.cn/

 

附件:流程图


责任编辑:水保水资源科